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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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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bob.com补发、重新申领、撤销,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受理。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补发和重新申领的决定。

  第三条 发证机关发放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补发新证的,旧证废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变更的须重新按施工报建程序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他情况,发证机关可在原证基础上更改,或在备注栏中注明,bob.com并在更改部分加盖专用印章。

  第四条 变更、bob.com补发及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须由建设单位授权办理,并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变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需提供原已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

  (二)加盖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公章的工程结算证明和相关部门出具的施工单位无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证明;

  第八条 施工单位变更的,须提交下列资料后,方可按施工报建程序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加盖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双方公章的工程结算证明和相关部门出具的施工单位无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证明;

  第十二条 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变更的(必须是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或主体加层的增减),应提交下列资料: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办理延期登记手续,应提交建设单位书面延期开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bob.com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bob.com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六条 在建工程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停工一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须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停工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第十七条 停工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工程需要复工的,须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复工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不再满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条件,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撤销,收回已发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并抄送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四)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同已委托的监理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未依法另委托监理单位的;

  (六)工程项目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保证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不到位,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隐患而拒不整改的。

  第十九条 各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变更、补发及重新申领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未办理相关手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的,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